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徐元勝 同上
徐燕如 同上
上一人 之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本件應由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為原告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徐國興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受
監護宣告者法定代理人為牛玉平)為
繼承人,並未
拋棄繼承,有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