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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杜由美   徐國興之承受訴訟


            徐元勝   同上
            徐燕如   同上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牛玉平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1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為原告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徐國興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受監護宣告者法定代理人為牛玉平)為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