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陶然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翊汎
訴訟代理人 沈鶴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1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1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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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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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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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欣玫 │陶然居有限公司 │苗栗縣玉山銀行頭份│109年4月30日 │14,300元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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