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榮華
訴訟代理人 賴秀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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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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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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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馮志明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09年9月5日 │219,782元 │CN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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