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碧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耀文
代 理 人 黃雨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
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 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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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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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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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碧興有限公司 │亮源金屬有限公司 │兆豐竹南科學園區分│109年8月1日 │35,244元 │DV0000000 │ │
│ │萬耀文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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