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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祥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霞 訴訟代理人 朱阿祿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9 月 9 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3 月 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號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粉圓水泥製品廠│祥惠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9 年8 月31日│54,390元 │PN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