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祥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玉霞
訴訟代理人 朱阿祿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9 月
9 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3 月
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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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粉圓水泥製品廠│祥惠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9 年8 月31日│54,390元 │PN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