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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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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郁琴       彭毅弘       黃鳳英       彭毅安       彭劉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7 月 7 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 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 │000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375 │彭郁琴所有 │ ├──┼───────────────┼─────────────┼───┼──────┤ │000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彭郁琴所有 │ ├──┼───────────────┼─────────────┼───┼──────┤ │0003│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200 │彭毅弘所有 │ ├──┼───────────────┼─────────────┼───┼──────┤ │0004│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黃鳳英所有 │ ├──┼───────────────┼─────────────┼───┼──────┤ │0005│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375 │黃鳳英所有 │ ├──┼───────────────┼─────────────┼───┼──────┤ │0006│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250 │黃鳳英所有 │ ├──┼───────────────┼─────────────┼───┼──────┤ │0007│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175 │彭毅安所有 │ ├──┼───────────────┼─────────────┼───┼──────┤ │0008│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250 │彭毅安所有 │ ├──┼───────────────┼─────────────┼───┼──────┤ │0009│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250 │彭毅安所有 │ ├──┼───────────────┼─────────────┼───┼──────┤ │0010│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375 │彭劉桂英所有│ ├──┼───────────────┼─────────────┼───┼──────┤ │001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彭劉桂英所有│ ├──┼───────────────┼─────────────┼───┼──────┤ │001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375 │彭劉桂英所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