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引巨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忠 
代  理  人  孫亭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同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7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宇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引巨京科技有限公司
苗栗縣渣打商銀公館分行
 110年2月8日
 589,995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