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邱美滿即正暘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 月2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 月2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0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8 月4 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