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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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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代  理  人  林慧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11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慈祐醫院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苗栗縣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3月31日
5,8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