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邱廷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小歐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小歐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