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工作時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1,8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原告請求係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