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立惇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清算完結,並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2月18日董事決議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
營業稅溢付稅額案尚未核定,截至111年3月29日暫行核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相對人有新臺幣5,123,571元營業稅
債權,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相對人清算完結之聲請
等情,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11年3月25日中區國稅竹南營所字第1110350687A號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3月29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112005101號函、
上開裁定確認在卷,故
本件尚未清算完結。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