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債 權 人 品盛彩印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東縣卑南鄉,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紙附卷
可參,
堪認債務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
本件聲請依
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