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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和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王云汝即云讚科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王云汝之戶籍設於臺南○○○○○○○○安定辦公處,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應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