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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81號
抗  告  人  啟動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鐸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佳怡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8日寄存於文山派出所,並由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同日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司法訴訟文書寄存、銷毀登記表等件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12月8日前提起抗告,其係於同年12月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其所提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