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㈠弘邦公司於第一審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
㈡嗣弘邦公司於第一審程序減縮
訴之聲明,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3,657,255元,核算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7,234元。
㈢弘邦公司減縮訴之聲明所生
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7,623元(計算式:00000-00000=7623),應由弘邦公司自行負擔。故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始為第一審訴訟費用:
⒈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第一審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後,弘邦公司對該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時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3,6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嗣弘邦公司於第二審程序減縮
上訴聲明,其於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上訴標的金額為3,544,466元,則第一審未經上訴已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2,78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12789),此部分金額所核算之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為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費用,應由弘邦公司負擔。
⒉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6,014元(計算式:00000-0000=36014)為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㈠弘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時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3,6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嗣弘邦公司於第二審程序減縮上訴聲明,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3,544,466元,核算第二審裁判費應為54,217元。
㈡弘邦公司減縮上訴聲明所生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差額1,634元(計算式:00000-00000=1634),應由弘邦公司自行負擔。故其餘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及編號3、4之費用,始為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
即編號5至7所示之費用。
四、綜上:
㈠弘邦公司已墊付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36,01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110,217元、第三審訴訟費用85,851元,合計232,082元,應由苗栗縣政府負擔24%即55,700元(計算式:232082×24%≒55700)。
㈡苗栗縣政府已墊付第二審訴訟費用56,000元、第三審訴訟費用30,000元,合計86,000元,應由弘邦公司負擔76%即65,360元(計算式:86000×76%=65360)。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視為
兩造各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本院僅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故弘邦公司應給付苗栗縣政府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960元(計算式:00000-00000=9960),及自本裁定送達弘邦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