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建字第12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3,694元 (
上訴聲明第2項為171,143元、第3項為3,292,551元,合計為3,463,6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