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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
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