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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ian D. Dlugash


代  理  人  朱玉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包含所附證物)之繕本
二、說明原證5西元2021年9月13日編號PA19116號仲裁判斷書是否為正本,如為影本,即應提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已為認證之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委任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已為合法委任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證明合法委任之文證。   
    理    由
一、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⑴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⑵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⑶仲裁判斷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法達之。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十日內聲請法院駁回其聲請,仲裁法第48條、第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原證5西元2021年9月13日編號PA19116號仲裁判斷書,由仲裁人簽名觀之似為影本,且所提出之代理人委任狀未經我國駐香港辦事處認證,無從證明是否有合法委任。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並未附聲請狀(包含所附證物)之繕本,以供本院將繕本送達相對人於20日內表示意見,自應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