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仲
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予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代理人
委任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已為合法委任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
理 由
一、本院原於111年1月2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為補正前開等事項,聲請人雖於111年2月7日為部分之補正,及另為聲請延長補正
期間為收受裁定之日起至少2.5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雖提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11年1月28日網路預約系統,釋明於同年3月11日前均已預約完畢,然於
上開預約完畢之
翌日即可為預約,聲請人並未說明何以需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少2.5個月,始能為補正之理由。又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27日收受本院原補正裁定,故本院認自上開收受之日起2個月之時間即足以補正,是聲請人應於111年3月28日前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