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苗小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周旆如 
被      告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9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