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16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