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亞漫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育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0分入住311房,因酒醉毁損該房内電視,因該房為ktv,沒有電視就無法營業,是該房自l10年9月3日毀損起無法使用,故請求營業損失新台幣(下同)61,600元(110年9月3日至110年9月13日,311房平均每晚房價$5,600元),及所毀損電視65吋,金額為29,950元,有房間毀損照片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