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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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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苗小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亞漫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惟傑 
被      告  許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0分入住311房,因酒醉毁損該房内電視,因該房為ktv,沒有電視就無法營業,是該房自l10年9月3日毀損起無法使用,故請求營業損失新台幣(下同)61,600元(110年9月3日至110年9月13日,311房平均每晚房價$5,600元),及所毀損電視65吋,金額為29,950元,有房間毀損照片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