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6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春龍
被 告 秀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