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苗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劉木蘭
被 告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