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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苗小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劉木蘭 


被      告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昌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