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方冠程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
清 算 人 陳慶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