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苗小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方冠程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1人
清  算  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