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苗簡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黃偉哲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苗簡字第7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