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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苗簡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晉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芬 
代  理  人  胡晉銓 
相  對  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3,50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30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有關如附表所示設備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苗簡第71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又提起異議之訴,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前揭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9年台抗第776 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對第三人獅山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稱獅山公司)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2230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繫屬中,業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經本院查封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然系爭設備為原告前於111年9月6日向獅山公司所購買,已非獅山公司所有,原告業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1年度苗簡第711號事件,下稱本案),而系爭執行事件有關系爭設備之執行程序倘未停止,如經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設備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有關系爭設備之執行程序於本案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予停止。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聲請人前開主張系爭設備經查封及已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起訴狀,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人,若令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設備之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聲請人將來恐難以求償而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故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具必要性。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提供擔保後,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有關系爭設備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執行事件有關系爭設備之強制執行程序如停止,相對人無法暫時無法受償之金額應為系爭設備之價值,查系爭設備甫經聲請人與第三人買賣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爰先該價金視為系爭設備之價值為計算。再參酌本案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為約審理期間3 年6 個月方得定讞等情,則以上開執行債權按其執行名義年息6 %之利率計算,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停止執行所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失額約為35萬之利息損失,為73,500元【計算式:35萬元6 %3.5 =73,500元。】,爰准許聲請人於供擔保73,500元後,在本案即本院111年度苗簡第711號終結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系爭設備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保管地點
備註
1
加油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
型號:CWEN193805
包含6支加油槍
2
加油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
型號:CWEN193806
包含6支加油槍
3
加油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
型號:CWEN193807
包含6支加油槍
4
柴油加油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
包含2支加油槍
5
電腦螢幕及主機
1
組
苗栗縣○○鄉○○村○○○00號
位置:柴油加油機旁之營業窗口
6
電腦螢幕及主機
1
組
台中市○區○○路○段00號

7
發票機
2
台
黑色:苗栗縣○○鄉○○村○○○00號
米色:台中市○區○○路○段00號
黑色(7-2)及米色(7-1)各一台
8
洗車機
1
座
苗栗縣○○鄉○○村○○○00號

9
泡沫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

10
空壓機
1
台
苗栗縣○○鄉○○村○○○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