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