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九妹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為被告劉九妹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各為何,並提出
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