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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町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      告  劉九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重測前之人工登記簿記載亦為「空白」,且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函覆系爭地上權之原設定資料業經銷燬,無法提供乙節,有該所民國111年8月5日頭地一字第1110004613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萬4,795元(計算式:40萬9,877元+1,958元+25萬2,960元=66萬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全部
40萬9,877元
170萬7,82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0.24
1,958元
8,16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31
25萬2,960元
105萬4,00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