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九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
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
系爭地上權),並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重測前之人工登記簿記載亦為「空白」,且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函覆系爭地上權之原設定資料業經銷燬,無法提供乙節,有該所民國111年8月5日頭地一字第1110004613號函文在卷
可參,是
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
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
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萬4,795元(計算式:40萬9,877元+1,958元+25萬2,960元=66萬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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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 | | | |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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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 | | | |
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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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