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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世廷即棋盛工程行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辛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
報酬
調解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