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簡茂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14,562元,尚應補繳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