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劉玉春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同段736-63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