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三、被告張**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