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佑肉品有限公司等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應補正「AKV-1838駕駛人」之人別資料,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