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