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品芳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告王品芳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