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松楷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