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水月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1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383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