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佳庭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