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亞綺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
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通行
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陳明主張通行權存在之土地地號為何及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亞綺、宋久文、吳盈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