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潤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蕃薯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蕃薯、林銘德、林石頭、林文材、洪添丁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