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鉅冠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文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等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