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許秀鳳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