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宏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奕志即原鑫榮企業之全體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二、被
繼承人陳奕志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
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