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昇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
二、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