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25,701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107,296元
暨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每月給付原告2,624元,
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25,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