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羅正泓
被 告 森林特使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3,675元
暨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對違約使用土地及水土破壞之處進行回復,經原告陳報回復費用合計65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355,000元=655,000元),有估價單2紙為證,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55,000元。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核定為1,078,675元(計算式:423,675元+655,000元=1,07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06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