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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湘雄
代 理 人 蔡伊雅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劉玉春之
所有權
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